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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已获得天津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税[2008]160号),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