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及《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项目是指国内外的捐赠者(包括捐赠单位及个人)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基金会捐赠设立的、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设立、筹募、签订、实施、反馈及后续工作由基金会统筹协调。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照项目支出资金来源,捐赠项目分为留本、非留本、返息动本三种形式。留本项目本金不动,每年用捐赠款利息支持项目的开展;非留本项目的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返息动本项目的支出由捐赠款及其利息组成。
第五条 按照项目支出方向,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生培养类:奖学金、助学金、励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社会实践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社团活动基金等;
(二)教师发展类:奖教金、讲席教授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学术出版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
(三)学科发展类:资助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课程和实验室建设的各类项目,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发展的各类项目等;
(四)校园基建类: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文体活动和信息设施,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设备捐赠和基建项目等;
(五)校园文化类:活跃校园文化,改善和更新信息网络、图书资源等各类文化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六)社会公益类: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天津大学倡议的公益慈善活动;
(七)其他资助类。
对于涉及上述多个支出方向的捐赠项目应设为发展基金或教育基金。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筹资人员按照捐赠人意愿或天津大学事业发展需要设计捐赠方案。
(二)项目管理人员配合筹资人员确定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以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时效性及持续性,初步确定校内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三)筹资人员与捐赠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三方就捐赠金额、捐赠期限、项目类型、鸣谢方式、鸣谢期限、签订方式达成一致后,起草捐赠协议。
(四)如天津大学院级单位或其他部门需要自行与捐赠方洽谈捐赠协议,原则上应使用基金会统一的捐赠协议模板,且须在捐赠方签订前报基金会审核。
(五)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对协议的合法合理性、公益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基金会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协议签订流程。
(六)根据捐赠人意愿和实际需要签订捐赠协议。协议签订方式(邮寄签约或举行签约仪式)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捐赠协议统一由基金会签订,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捐赠项目原则上可由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代表基金会签订;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须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基金会签订。
(七)所有捐赠项目的所有款项都必须进入到基金会账户,方为有效货币捐赠。
(八)项目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确认捐赠资金到账,则项目立项成功,进入项目实施阶段。之后由财务人员开具捐赠票据,并由相关人员反馈给捐赠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基金会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一)基金会根据需要可以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执行协议,明确项目实施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用款计划,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审核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协议内容,对于符合协议要求的用款计划,提请财务人员财务复核,经基金会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予以列支。
(三)对于不符合协议内容的用款计划,基金会有权拒绝支付,并请项目负责人修改计划。
(四)对于项目负责人拒绝按照协议规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以及法律的情况,基金会有权中止该项目资助,并与捐赠方协商该项目的后续处理。
(五)对于到账两年后未执行的项目,项目管理人员将对此类项目情况向基金会负责人进行汇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尽快执行项目。如通知后一年仍未执行,则基金会有权中止该项目资助,并与捐赠方协商该项目的后续处理。
(六)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管理部门和捐赠方的查询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项目应按照生效的捐赠协议执行,包括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因项目变化确需改变用途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核同意,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后,由捐赠方出具书面补充材料方可变更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九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基金会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对确已执行完毕的项目予以结项。
第六章 项目续签
第十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提前统计待续签项目,供筹资人员参考,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鉴于捐赠项目的个体差异较大,项目管理人员应对在执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项目进行定期梳理,制作项目实施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项目出现的特殊情况和处置办法,以及对于该项目的续签建议。
第七章 项目反馈
第十二条 项目反馈工作贯穿捐赠项目协议签订、捐赠款到账、项目实施、结项全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有效信息都应作为反馈材料加以收集整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提供准确的项目实施信息及数据,并适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对于不同类型的捐赠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分类处理反馈材料,以便筹资人员向捐赠方反馈项目情况。同时,反馈材料作为重要项目档案资料要及时归档留存。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平台化管理,捐赠项目的公益收支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捐赠项目的电子档案应于项目实施期间定期整理,纸质档案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存管。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具体项目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