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以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基金会募集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理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会预算包括捐赠项目资金收支预算和基金会行政办公费支出预算两部分。
第七条 捐赠项目预算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捐赠协议和到款情况进行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行政办公费预算包括管理费和筹资费两部分,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编制,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基金会行政办公费预算若需调整,调整金额在10%(含)以内,需要经理事长审批;调整金额超过10%以上,须经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需要与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三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收缴银行入账。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可提供公允价值相关凭证的非货币捐赠;
(二)无法提供公允价值相关凭证的非货币捐赠(不含消耗品);
(三)无法提供公允价值相关凭证的非货币捐赠(消耗品)。
第十六条 对于可提供公允价值相关凭证的非货币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七条 对于无法提供公允价值相关凭证的非货币捐赠(不含消耗品),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方。
第十八条 对于无法提供公允价值相关凭证的非货币捐赠(消耗品),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独设立会计科目核算,其运用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分别设立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基金会收到的捐赠收入原则上不予退回,因对方单位操作失误等原因确需退回时由捐赠方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后经由使用单位同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后给予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支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业务活动成本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用车运行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含工会福利等)、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
(三)因工作产生的加班费、工作餐或误餐补助等。
第二十五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礼品等业务费用。其中,奖励对象是为天津大学募集社会资源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五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账簿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至少由两人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六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