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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人事管理办法
2018-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文件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办法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天津大学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天津大学人才信息交流与服务中心代为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执行,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秘书长审批后正式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天津大学或相关人才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基金会兼职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相关兼职审批程序进行聘任。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

(二)不得违规使用基金会名义。不得损害基金会声誉。

(三)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四)不得在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薪酬。

(五)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六)保守基金会的秘密,维护基金会的声誉。

第八条  实行工作人员考核及奖惩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员工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外兼职,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天津大学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天津大学标准执行;天津大学人才信息交流与服务中心代为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为协议工资,福利待遇参考天津大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并根据地方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人员不得从基金会获取薪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