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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2018-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大学北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章程;

(二)组织机构信息(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内部制度等);

(三)基金会联系方式;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六)主要公益项目信息;

(七)重要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四条 在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础上,基金会为进一步公开透明运作,自行公开更多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条 基金会可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信息:

(一)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

(二)基金会出版物(年报、通讯等);

(三)官方网站;

(四)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五)定期邮寄;

(六)电子邮件、微信、微博;

(七)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为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基金会应当利用多种有利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公开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